合同法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双务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
合同法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双务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未付的工程款不应计算利息。1.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第17.3.1条C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发票及完税证明。故在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正式发票和完税证明时,国信龙沐湾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2.由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国信龙沐湾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再审事实与理由】
最高法:双务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
【关键词】
合同 抗辩权 对价义务
【案例索引】
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对未付的工程款不应计算利息。1.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第17.3.1条C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发票及完税证明。故在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正式发票和完税证明时,国信龙沐湾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2.由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国信龙沐湾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国信龙沐湾公司以双方在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发票及完税证明。发包人保留对工程税金代缴代扣的权利”的约定,主张由于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正式发票和完税证明,故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中建二局第三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中建二局第三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国信龙沐湾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依据双务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国信龙沐湾公司以此作为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国信龙沐湾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判决认定对未付工程款应计付利息,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