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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1)

于欢案处警民警被处分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2)

△资料图:案发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日前,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

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


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

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

冠县公安局决定:

对赵一鸣通报批评,

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警方破获于欢母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2000余万元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3)

记者从聊城民生警务平台获悉,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警方打掉于欢案黑社会犯罪团伙,17人全部落网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4)

△聊城民生警务平台截图

26日上午,聊城民生警务平台发布信息,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

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 择日宣判

据@央视新闻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5)

案情回顾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6)

△苏银霞和于欢

山东聊城于欢案意义(关于山东于欢案最新进展)(7)

△案发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4日

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

2017年2月17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2017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3月24日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予以审理。

◎来源: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国际在线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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