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艺术作品人物:肖升律师佛像雕塑
雕塑艺术作品人物:肖升律师佛像雕塑——以《摇钱佛雕塑》为案例分析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专 业 分 割 线 -------------以下文章的专业性较强,如果你还想进一步了解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或者你是相关专业人士,建议你继续往下看。“佛像雕塑”
如果你是艺术家、设计师等创意工作者,那你有理由花20秒钟看完下面几句话:
1、雕刻技巧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雕刻技巧呈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
2、雕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以弥勒佛形象为基础,通过娴熟的雕刻手法及流畅的线条,赋予佛像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使佛像具有不同的神韵,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则该佛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3、建议对你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谁先版权登记谁就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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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的专业性较强,如果你还想进一步了解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或者你是相关专业人士,建议你继续往下看。
“佛像雕塑”
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以《摇钱佛雕塑》为案例分析
有观点认为,佛像素材的雕塑作品缺乏独创性。比如说弥勒佛是佛教文化中的传统形象之一,是千百年来自古流传的佛教文化形象,有些雕塑家只不过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将弥勒佛的形象再现而已,是对传统佛教形象的简单复制;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即外在载体上的表现形式。若对雕刻技巧进行保护,已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那佛像雕塑是否因为其造型制式就一定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黄泉福作品《摇钱佛》,图源网络
一、佛像雕塑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本案中《摇钱佛》的主要元素为弥勒佛,弥勒佛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我国传统的文化元素,随处可见,但美术作品《摇钱佛》以弥勒佛形象为基础,通过娴熟的雕刻手法及流畅的线条,赋予佛像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使该尊佛像具有不同的神韵,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根据作品《摇钱佛》的版权登记证显示,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黄泉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黄泉福为美术作品《摇钱佛》的著作权人。
二、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1、被控侵权的佛像是否侵权,主要从接触 实质性相似角度判断。
作品《摇钱佛》创作在先,原告完成后创作后便有展出和销售,同时也刊载在2007年出版的《中国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在被控侵权物生产之前,其制作者完全有条件接触到作品《摇钱佛》。
2、通过比对,被控侵权的佛像与作品《摇钱佛》的姿势、形态、神情、身体结构比例及雕刻线条的走向均相同。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佛像系复制于作品《摇钱佛》。
3、送货单能否作为合法来源证据?
被告黄某勇未经原告的授权或许可,销售被控侵权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作品《摇钱佛》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黄某勇认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物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一张送货单,该送货单为“百福园工艺品厂”出具的商品单,在没有如买卖合同或发票等其他证件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告黄某勇与第三方形成了买卖关系,更无法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物具有合法来源。被告黄某勇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市场出租者及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深圳某公司为罗湖区梨园路艺茂中心的市场出租者及管理者,并非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只应承担与其管理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亦无法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存在侵权的故意,在明知被告黄某勇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便利。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深圳某公司亦侵犯了其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5、针对财产权侵权,能否要求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黄某勇侵犯的是其作品的复制权,法院认为该权利为著作财产权,因此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针对著作财产权要求赔礼道歉不予支持,有一定道理,毕竟财产权不同于人格权利,但是对财产权利受损予以消除影响还是有必要的,我们承办过不少知识产权案件,有大部分法院对财产权利受损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是予以支持的。后续,我们会专门写一篇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2号。
肖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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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昇格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