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过的证据能否另行起诉:庭外调查获取的
质证过的证据能否另行起诉:庭外调查获取的更多观点,请关注公号:“刑辩人在路上”。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调查核实时,审判人员有权走出法庭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到场共同参加。对于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证据应当经何种程序进入诉讼成为定案根据,有人认为,鉴于法院直接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再出示并听取各方意见,难免使法官陷入被质询的尴尬。因此,只要取证时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就不需要再于法庭举证、质证,而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同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法院采取庭外调查的手段获取证据并非庭审,所取证据应当接受法庭的审查,即使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时控辩双方已到场
观点:庭外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同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庭外调查中收集得到的任何新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并允许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提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庭审主要是在法庭上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证据调查,而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是法庭认证的前提。所谓质证,是就对提交法庭的证据由诉讼各方面质询、诘问、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进行辩驳、澄清。质证包括对证据的来源、形成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指向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作为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任何证据,均需经过质证,包括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和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的质证。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的新证据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调查核实时,审判人员有权走出法庭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到场共同参加。
对于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证据应当经何种程序进入诉讼成为定案根据,有人认为,鉴于法院直接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再出示并听取各方意见,难免使法官陷入被质询的尴尬。因此,只要取证时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就不需要再于法庭举证、质证,而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笔者认为,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同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法院采取庭外调查的手段获取证据并非庭审,所取证据应当接受法庭的审查,即使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时控辩双方已到场也不例外。因为此系获取新证据而非对庭审已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进行核实,因此庭审质证是必经程序。庭外调查中收集得到的任何新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并允许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提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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