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调取证据阶段,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全面调取证据
监察机关调取证据阶段,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全面调取证据一般来讲,如果涉及人员较少,建议对层层转托所涉及的人员全部进行取证;若涉及人员较多,可以视情节取证到第二层或第三层,涉嫌斡旋受贿的应取证到职权能够覆盖请托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并调取最终办理人员的证言。又如,在收送财物过程中,有经手财物或现场目击证人的,即使被调查人供述与行贿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般也应调取相关证人的证言。再如,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在涉案人常住地以外或者境外的,建议视情调取相关出行记录,比如出入境记录、机票、车票、出行审批材料、参加会议活动资料等,并视情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或场所出入记录。同时,要注意审核供述的出行情况与相关证据是否一致,存在矛盾的应及时予以核实、补证或排除,避免出现反证。
证据的甄别认定是处理案件的基础,是保障案件质量最基础的一环。要准确把握违纪违法问题的证据标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既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又要防止过度取证。
被调查人供述违纪违法事实后,要对供述的重要情节及时通过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对涉及的重要证人、书证和物证要进一步取证核实。比如,被调查人交代其将收受的财物送给了第三人,应及时向第三人进行取证,核实赃物去向。
调取证据时还要注意逻辑顺序,比如,同一物品的查封扣押通知书落款时间应晚于搜查时间。再如,被调查人或者核心证人提及其他证人后,才会向其他证人延伸取证,因此延伸调取其他证人证言的时间应晚于被调查人或核心证人的笔录时间,避免证据中出现时间倒置的情况。
同时建议结合个案情况对关联环节和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延伸调查,拓展取证的深度和广度,补强既有证据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在谋利情节中存在转请托行为的,既要防止过度取证,也要防止证据链条明显存在缺陷的情况。
一般来讲,如果涉及人员较少,建议对层层转托所涉及的人员全部进行取证;若涉及人员较多,可以视情节取证到第二层或第三层,涉嫌斡旋受贿的应取证到职权能够覆盖请托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并调取最终办理人员的证言。又如,在收送财物过程中,有经手财物或现场目击证人的,即使被调查人供述与行贿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般也应调取相关证人的证言。
再如,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在涉案人常住地以外或者境外的,建议视情调取相关出行记录,比如出入境记录、机票、车票、出行审批材料、参加会议活动资料等,并视情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或场所出入记录。同时,要注意审核供述的出行情况与相关证据是否一致,存在矛盾的应及时予以核实、补证或排除,避免出现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