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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要注意的问题(在解决房屋征收拆迁争议上的衔接与区别)

房屋征收拆迁要注意的问题(在解决房屋征收拆迁争议上的衔接与区别)(2018)最高法行申6312号行 政 裁 定 书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房屋征收部门已不再具有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房屋征收拆迁要注意的问题(在解决房屋征收拆迁争议上的衔接与区别)(1)

【最高法裁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解决房屋征收拆迁争议上的衔接与区别

【裁判文书】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从司法实践上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对于解决因城市房屋征收产生的争议,一般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因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房屋征收部门已不再具有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31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宋韬、陈庆玲要求薛城区政府和薛城区征收办作出拆迁补偿裁决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本案系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争议,判明前述焦点问题,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从司法实践上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对于解决因城市房屋征收产生的争议,一般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因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房屋征收部门已不再具有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宋韬、陈庆玲亦主张,本案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薛城区政府或薛城区征收办作出本案拆迁补偿裁决。但如前所述,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上,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裁决的前提均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本案已查明,2008年7月9日,宋宜生、宋宜文代表包括宋韬在内的七位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与薛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2016年6月17日,在2008年协议的基础上,薛城区征收办又与宋韬就申领补偿款事宜签订《协议书》。因此,本案不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不具备申请行政裁决的法定前提条件。宋韬、陈庆玲关于薛城区政府或薛城区征收办未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拆迁补偿裁决系明显违法不作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宋韬、陈庆玲如对前述签订的协议效力或履行问题存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宋韬、陈庆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宋韬、陈庆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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