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纠纷开庭(网络职业索赔调查)
网络教育纠纷开庭(网络职业索赔调查)这名网友告诉南都记者,1节课18元,可试听1小时。在试听课中,一名“导师”对索赔部分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讲解,包括熟知平台规则、主动向商家套话、做好身份掩护等。在一个索赔授课群里,一位自称有授课资源的网友“白菜”向南都记者发来一张课程表。从课程表可见,授课内容非常详细,从前期物质准备,到如何挑选货品和平台,收货后如何索赔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条文胁迫商家等,提供“一条龙”式教学。此外,课程也列出了精准索赔技巧,如“国家强制3C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入网许可证一赔三技巧方法”“食品保健品中重金属污染物等含量超标一赔十技巧方法”等。售课:职业索赔课程在线卖,一节18元支持试听在QQ平台上,南都记者通过“淘宝、赔偿”等关键词搜索发现了多个“职业索赔群”。在这些QQ群里,有不少“导师”公开发布自己向商家索赔的成功案例,并将索赔过程分步骤列出,制成资料包或录音课对外兜售。和普通消费者购物流程不同,职业索
“索赔教程在线卖18元1节”、“导师教学,索赔金额与入门费挂钩”、“打1赔10,价格越高越好赚”、“依法索赔,诉讼书与和解函有模板”.......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平台上活跃着一些职业索赔人出售所谓教学课程。
他们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物色“问题”商家,在商品宣传语中找“极限词”、“禁用词”等,下单或者取证后向商家索赔,否则就威胁商家将诉诸平台投诉、工商举报、法律诉讼等。在一些职业索赔QQ群中,有人公开出售索赔录音课或资料包,教授专门的索赔技巧和话术。此外,也有人诱导交入门费,可提供如何拍货、下单、索赔等专门内容,还称入门费交得越多,预期获赔金额越高。
职业索赔人以此为业,有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有法院曾在判决书中指出,牟利性的打假索赔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挤占和虚耗司法资源,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8月26日,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对外发布消息表示,近日对一起涉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某等3人专门搜索“极限词”对电商平台的近万家网店进行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售课:职业索赔课程在线卖,一节18元支持试听
在QQ平台上,南都记者通过“淘宝、赔偿”等关键词搜索发现了多个“职业索赔群”。在这些QQ群里,有不少“导师”公开发布自己向商家索赔的成功案例,并将索赔过程分步骤列出,制成资料包或录音课对外兜售。
和普通消费者购物流程不同,职业索赔“导师”们教授的方法分为“找链接”、“套话”、“协商”3个关键步骤。“找链接”指的是依照电商平台禁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商平台寻找“问题商品”;“套话”指的是和商家沟通,无意提及商品潜在问题,伪装成“不知情买到了”;“协商”则是主动和商家摊牌,以商品有问题为理由,要求商家退款或赔偿。
在一个索赔授课群里,一位自称有授课资源的网友“白菜”向南都记者发来一张课程表。从课程表可见,授课内容非常详细,从前期物质准备,到如何挑选货品和平台,收货后如何索赔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条文胁迫商家等,提供“一条龙”式教学。此外,课程也列出了精准索赔技巧,如“国家强制3C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入网许可证一赔三技巧方法”“食品保健品中重金属污染物等含量超标一赔十技巧方法”等。
这名网友告诉南都记者,1节课18元,可试听1小时。在试听课中,一名“导师”对索赔部分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讲解,包括熟知平台规则、主动向商家套话、做好身份掩护等。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这些索赔QQ群中,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电商平台规则等被列入索赔群文件,新人入群后可免费“共享”阅读。此外,还有“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京东/天猫违禁词”等自制资料,向入行新人介绍找链接的技巧和索赔的专门话术。这些熟知规则的职业索赔人俨然一手拿着法律条文,一手拿着威胁大棒,驾轻就熟地对网络商家进行“狩猎”。
教学:支付“上车费”可手把手教学,称商家怕惹事会妥协
除了兜售语音课或资料包,在这些QQ群中,也有人诱导网友支付“上车费”,称“手把手教学、保证下款”。所谓“上车费”指的是向“索赔导师”缴纳的拜师费,然后由“导师”帮助筛选目标“问题商品”,指导学员下单。随后,导师会私聊学员如何向平台投诉,最终达到索赔或退款的目的。
这些人在多个QQ群中发出广告语,如“38元车费可获赔200;50元车费可获赔300;88元车费赔偿400-500”等,并承诺“下不了款退车费”。南都记者在暗访时曾向其中一名“导师”交纳38元费用,随后对方发来某电商平台一款减肥茶商品链接,称该商品宣传语中有涉嫌夸大宣传效果的表述,可以以此为由威胁商家,若不赔偿就投诉至工商部门,,不少商家出于怕惹事的心理会妥协。
另一“职业打假索赔”的“导师”则给出了更高的金额,其表示,“只要交388元的学费,拿下一个最少能赔1000元,干得好一年十几万是最少了。”。
除了通过平台或工商部门投诉之外,这些职业索赔人还会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商家要求赔偿。在这些索赔QQ群中,群文件中也放有“民事起诉状、和解函、撤诉申请书”等模板文件。而且,南都记者试听录音课中的“导师”也说道:“起诉时,除了商家之外,一定要把平台作为第二被告。”据他介绍,提起诉讼后,商家和平台都会收到传票。如果商家不积极应诉处理,平台可依据规则对商家封店。“商家最怕这个,会和你和解。”
代价:以“极限词”敲诈勒索近万网店,嘉兴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事实上,恶意的大量职业索赔不无走向犯罪道路的风险。
8月26日,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对外通报,近日对一起涉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某等3人专门搜索“极限词”对电商平台的近万家网店进行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2万元不等。
该团伙共三人,陶某、吴某某和刘某某,都是30岁上下,三人分工合作,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专门搜索“极限词”,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成功敲诈400余家店铺,滋扰、破坏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极限词”是一种表极限的词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特意列明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时,广告法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颇为严厉。按照广告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浙江嘉兴的网店经营者周先生主要经营展品道具生意,在多个电商平台上线网店。2018年5月,他的员工在多平台收到了一些买家投诉称“店铺宣传语使用了‘极限词’,违反广告法”,而且还表示“已投诉至工商,想撤销投诉就到QQ上沟通。”
周先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买家”在网上刚下单就秒退货。只是为了形成订单、有投诉渠道联系商家,并非真的要购买商品。而且,对方威胁“给钱消灾”,否则就继续投诉到工商、法院这些相关部门去。
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周先生称第一次收到投诉时,给了对方1000元私了。随后,涉事网店下架了商品并调整了广告内容,删除了相关用语。然而,由于在各个平台上货量大,偶尔疏于管理网店商品链接里的广告用语,不久后,周先生在另一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再次遭遇了类似的投诉,对方手法和上次如出一辙。 经过几次讨论,最终达成协议给500块钱私了。周先生感觉事情蹊跷便报警。 2018年7月中旬,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将这个专门在网上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的“极限词流氓”团伙一举打掉。
浙江嘉兴警方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团伙成员通过“极限词库”匹配“问题”商家,并通过秒拍秒退形成订单,并没有实际购买,然后以商品存在违反广告法极限词规定为由进行投诉。不过,警方也调查发现,该团伙投诉商家涉嫌违规的内容,大多是牵强附会;那些所谓向工商部门投诉的“截图”,经鉴定也全是通过PS方式伪造的,并不存在。
据南湖法院发布的消息显示,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恶势力团伙成员陶某、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近4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至案发,该恶势力团伙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16余万元人民币。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牟利性打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挤占虚耗司法资源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同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出现了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况。消费者李某曾网购买宁波井产住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井产住科公司”)的智能马桶。一审中,井产住科公司被认定销售产品广告语夸大产品效果,涉虚假宣传,法院判其向消费者李某退款536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16080元。井产住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井产住科公司表示,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有虚假宣传情况。且李某在收到货物后,极短时间内就向商家要求退货,协商不成后就进行起诉、公证等操作。公司方认为,李某并不是为了正常消费而购买本案商品,仅仅是为了获得索赔,并非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井产住科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时,在其商品详情页上所使用的宣传用语是否构成欺诈。截至庭审,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主张,理据不足,其要求井产住科公司赔偿三倍货款,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李某一定时间内多次以网购的商品宣传行为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可认定其系职业索赔群体。
法院表示,虽其行为对净化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牟利性的打假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挤占和虚耗司法资源,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该院表示,希望李某可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审慎行使诉讼权利,合法维权,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最后,泉州中院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宁波井产住科公司外,李某还曾对东莞一家寝室用品公司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和“一赔三”赔偿,累计金额约3.9万元。不过,这一起案件中,李某的诉求在一审、二审中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专家:职业索赔或构成敲诈勒索,知假买假不是食品药品领域商家抗辩理由
和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同,职业索赔人以揭露问题产品之名,行牟利之实。近年来,还出现专门针对商品标签等瑕疵、宣传用语极限词、甚至虚构“问题产品”证据等情况进行恶意大量索赔的现象,甚至推出“索赔教程”。职业索赔是合理维权,还是敲诈勒索?面对职业索赔,商家们又应该如何应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告诉南都记者,职业索赔人拿着法律条文找靶子的行为,可能是合理维权,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高艳东表示,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不是商家抗辩理由。这肯定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都可以合理维权。但是,在其他领域,职业索赔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职业索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等造成心理恐惧的手段威胁商家,索取高额赔偿,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介绍,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类似案件。
广州连越律师事务所林俊男律师也告诉南都记者,正常维权和敲诈勒索有较明确的区分。
首先,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或虚假宣传等问题。消费者受到了欺骗并产生相应损失。此时,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并依照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这一维权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不少职业索赔人以诈取商家钱财为目的,并不购买商品就直接索赔,或使用拼接、虚构、伪造的证据索赔,或者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等等,这类行为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畴,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政策:多地已出台政策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高艳东认为,面对职业索赔者,商家首先要固定相关证据保护自己,例如涉案商品、与索赔者的聊天内容等等,然后积极报警。其次,商家可自检涉案商品是否属于适用十倍赔偿的类别。若商品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商家应自觉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接受相应处罚等。若商品不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只是标签瑕疵,商家可积极与行政部门沟通。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江西、甘肃、上海等多地已经出台针对市场主体的部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的政策。
以上海为例,今年3月,上海市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了34类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就包括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等情形。
林俊男表示,在实践过程中,除了被“冤枉”的守法商家外,确实存在一些违规商家为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选择和索赔者私了的情况。所以,对于被索赔的商家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熟悉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做好规范经营。如果确实遇到被恶意勒索的情况,也应积极正面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职业索赔人在线售卖索赔语音课、秘籍课等行为,高艳东表示,如果内容只是告诉维护消费者本人的权利,无可厚非。不过,如果是非食品、药品领域商品,且内容涉及使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上述“授课”行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对具体某个人培训,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教唆犯、帮助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实习生 冯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