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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事诉讼的理论框架)

简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事诉讼的理论框架)非讼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六类案件。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法律程序。非讼程序的功能不是解决纠纷,而是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当然,非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诉讼程序,比如,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就会转入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权利。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简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事诉讼的理论框架)(1)

由于民事争议的可处分性,决定了其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诉讼作为公力救济具有规范的程序性。民事诉讼的规范内容在理论上可划分为总论、证据和证明论、诉讼程序性、非讼程序论、执行程序论五部分。

总论。总论的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诉、主管与管辖、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诉讼辅助与保障机制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涉外同等和对等原则、诉讼诚信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同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基本制度有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特定民事权益的请求,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种类型。确认之诉就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给付之诉就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一定的金钱、物品或者行为;变更之诉,就是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中原被告双方都承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争议焦点是要不要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主管解决的是法院的外部分工,就是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的内部分工,就是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的问题。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外加一种救济机制叫作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不提管辖异议而应诉,就会构成应诉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协议管辖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又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又分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涉诉时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是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他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处理诉讼事宜,是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规定,构成了民事诉讼的辅助和保障机制,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证据和证明。证据是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须是关于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证据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证据的形成和获取须合法。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对证据的学理分类,分别是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明论围绕着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内容展开。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即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由谁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明标准即胜诉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程序分为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前后相继的四个环节。当然,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一些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项我们把它称作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诉讼中的自认。其中,只有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几项则属于相对免证事实。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分为两审终审的通常简易程序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程序的功能重在解决纠纷;二审程序既是解决纠纷又是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功能;再审程序的功能重在纠错。

非讼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六类案件。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法律程序。非讼程序的功能不是解决纠纷,而是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当然,非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诉讼程序,比如,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就会转入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权利。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机构在征信系统记录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禁止其高消费;代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财产等。如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不当,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法院纠正。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异议被裁定驳回,配备的后续救济机制是案外人再审;如果是那种原本可以作为有独三或无独三参诉的案外人,在提执行异议之前,还可以选择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种是与原生效裁判无关,仅对执行标的的归属主张权利,异议被裁定驳回,配备的后续救济机制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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